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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林学会活动简章(讨论稿)
2007-7-2 14:38:41

 

 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:  学会的性质

吉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林学会,是吉林省林学会团体会员单位,法定名称为吉林省林学会规划院会员组。是在院党、政领导下由院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、科普性群众团体,是院党委和行政联系广大森调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,是科技兴院的重要力量。

第二条:  学会的宗旨

执行党的基本路线,贯彻“双百方针”,团结和动员全院林业科技工作者,实施科技兴院、人才强院、质量立院和可持续发展战略,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,促进科技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普及和推广,为我院两个文明建设服务。

第三条:  学会的主要任务

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,坚持以人为本,全面贯彻、实施科技兴院、人才强院、质量立院发展战略,在上级组织和院的领导下,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,紧紧围绕院“十一五”发展规划和中心任务开展活动,热心为科技工作者服务,充分发挥广大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为把我院建成全国一流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,为新时期林业建设发挥更大作用。具体任务和工作为:

 

一、完成院和省林学会下达的任务。

二、普及林业科学知识,推广森调先进技术。

三、开展学术交流,活跃学术氛围,促进科技人员的知识更新和生产技术的不断改进,推动本专业科学技术的发展。

四、代表会员利益,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,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。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,努力把林学会办成“科技工作者之家”。

五、开展林业科学论证咨询服务,促进科技成果转化。

六、出版发行学术期刊《林业调查规划研究》。

七、表彰奖励科技强院工作者,举荐人才。

 

第二章  会员

第四条:凡承认本会简章的院在岗职工均为本会自然会员,其中发展符合省林学会章程者为省级会员。

 

第五条:会员的权利与义务

权利:

一、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;

二、对学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;

三、优先参加本会各项活动,如科技调研、参观、考察等;

四、免费在院刊上发表论文;

五、通过评选获得本会颁发的有关奖励;

义务:

一、遵守学会简章,执行学会决议;

二、热爱林业调查规划事业;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,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;

三、每年至少向学会交一篇论文,并参加科普活动、参加科技咨询活动;

四、交纳会费,每人每年15元。

第六条: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取消其会籍。

一、不交纳会费者;

二、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者;

三、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。

 

第三章  组织机构

第七条: 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院会员大会,五年召开一次。

大会职责:

一、决定学会工作任务;

二、审查学会工作报告;

三、选举新的理事会;

四、修改学会简章;

五、表彰和奖励先进。

第八条:大会闭幕后,理事会是领导机构,理事会每年召开会议,研究部署工作。

理事会职责:

一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二、讨论学会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定。

第九条:  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人,副理事长若干人,正秘书长1人、副秘书长若干人。

第十条:  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全面工作,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。

 

第十一条:学会下设期刊编辑部、森林经理与资源监测学组、规划设计与综合调查学组、营林质检学组、测绘技术与数字制图学组、财经与管理学组、森林资源认证学组、森林资源评估学组

 

第十二条:基层单位设分会组,行政负责人即为分会组自然负责人。

 

第四章  领导关系

第十三条:  院林学会行政上受院领导,业务上接受省林学会指导,挂靠在院科技情报室,其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
 

第五章   

  第十四条:  学会经费来源

一、院行政拨款;

二、会员会费;

三其它收入。

(编辑:dlc)